關于重點排放單位2016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額核定事項的通知 京發(fā)改[2016]1639號
各有關單位:
根據(jù)本市碳
排放權交易相關
法規(guī)政策,經研究并征求相關方面意見,現(xiàn)就2016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額核定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基本規(guī)定
本通知所指二氧化碳排放配額核定年份為2016年,核定重 點排放單位固定設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額的歷史基準年份仍為2009—2012年,核定重點排放單位移動設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額的歷史基準年份仍為2011—2014年。
石化、
水泥、制造業(yè)和其他行業(yè)、其他服務業(yè)、
交通運輸行業(yè)企業(yè)的固定源部分,繼續(xù)采用基于歷史排放總量的配額核定方法。供熱企業(yè)(單位)和火力發(fā)電企業(yè)、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企業(yè)、交通運輸企業(yè)的移動排放設施,繼續(xù)采用基于歷史排放強度的配額核定方法。
二、關于二氧化碳排放配額總量核定
重點排放單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額總量包括既有設施配額、新增設施配額、配額調整量三部分。計算公式為:
T = A + N + △
公式中:T為重點排放單位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額總量,單位為噸二氧化碳;
A為重點排放單位既有設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額,單位為噸二氧化碳;
N為重點排放單位新增設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額,單位為噸二氧化碳;
△為重點排放單位配額調整量,單位為噸二氧化碳。
三、關于既有設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額核定
1.石化和水泥企業(yè)(單位)。
2015年已停產的企業(yè),不予核發(fā)2016年度配額。當2016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相對于歷史基準年份下降比例不低于20%時,則2016年度既有設施配額在原核定配額量基礎上等比例核減,但核減后的總配額量不低于2016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。
2.制造業(yè)和其他行業(yè)、其他服務業(yè)企業(yè)(單位)。
2015年已停產的企業(yè),不予核發(fā)2016年度配額。當2013、2014、2015年度連續(xù)3年配額富裕,且2016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相對于歷史基準年份下降比例不低于50%時,則2016年度既有設施配額在原核定配額量基礎上等比例核減,但核減后的總配額量不低于2016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。
四、關于既有設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額調整
符合
北京市清潔空氣行動計劃和產業(yè)政策導向,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單位,可申請既有設施配額調整:
1.重點排放單位于2012年注冊成立,運行時間不足12個月;
2.重點排放單位2012年有新增排放設施的,且新增設施截至2012年年底運行時間不足12個月;
3.2009-2012年間,重點排放單位二氧化碳排放總量整體呈上升趨勢,對于2015年度擴容前的單位,4年最大排放量與4年算術平均值相比,相差5000噸且兩數(shù)值相差超過20%以上的;對于2015年度擴容后的單位且2015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不足1萬噸的,4年最大排放量與4年算術平均值相比,相差2500噸且兩數(shù)值相差超過10%以上的。
對符合配額調整申請條件的重點排放單位,采用加權平均方法核定其歷史基準年份二氧化碳排放量,公式如下:
公式中:G為重點排放單位歷史基準年份二氧化碳排放量,G2009、G2010、 G2011、 G2012分別為重點排放單位2009、2010、2011、2012年經核證的二氧化碳排放量。
五、關于新增設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額核定
新增設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額按所屬行業(yè)的二氧化碳排放強度先進值進行核定。對于2015年度擴容進入碳排放權交易
市場且2015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不足1萬噸的新增重點排放單位,新增設施在2016年度二氧化碳排放總量超過2500噸或超過2012年本單位二氧化碳排放總量10%的,可申請新增設施配額。其新增設施配額要扣除2500噸或2012年本單位二氧化碳排放總量的10%后,剩余相應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活動水平仍以該行業(yè)先進值核定。
六、其他事項
1.本通知未加說明的,各重點排放單位2016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額核定工作,仍按照已發(fā)布的《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配額核定方法(試行)》、《交通運輸企業(yè)(單位)配額核定方法(2015 版)》以及相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2.后續(xù)我們將全面啟動2016年度碳排放權履約工作,適時組織開展政策解讀和培訓,具體安排另行通知。
具體業(yè)務咨詢聯(lián)系人:丁都;聯(lián)系電話:66411218;
孫粉;聯(lián)系電話:66413518。
特此通知。
北京市發(fā)展和改革委員會
2016年9月26日